案件的焦点就在于,证明双方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,因为双方证据都不是很足,胜诉与败诉,就看谁负举证责任了,如果公司负有举证责任,而它举证不能,那么他就败诉。
而如果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,那么他要是举证不能的话,那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了。
法官总结了案件的焦点,就让双方围绕这个问题进行辩论。
孟浪先说道: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,原告认为,法律不强人所难,原告第一天去被告处上班,不可能拥有与被告正式形成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,比如工资卡,公司职工胸牌等能证明是公司职工的证据,而被告也承认原告是在被告处发生的事故,因而除非有反证,证明原告不是被告的职工,否则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被告主张原告在被告处发生事故,当时是在面试,是让原告炒几个菜尝尝,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,他们要负有举证责任,现在他们没提交相关证据,就说明不是在面试,而是原告所说的正式用工,因而原告认为,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,原告所说的情况为实,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”
孟浪一说完,被告律师马上说道:“被告认为,这是确认劳动关系之诉,不应当适用举证倒置原则,正像刚才原告律师所说,谁主张谁举证,现在原告主张是存在劳动关系,就应当负有举证的责任,现在举证不能,自然就没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,我们提出是面试,只是反驳他而已,不需要提交证据,关键是他有没有提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,这个举证责任应当是原告的,而不是被告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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